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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财经大学校级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8-19 20:41:18 点击数: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研强校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机构管理,优化、整合科研资源,搭建高水平科研平台,推动学校科研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校级科研机构,一方面汇聚我校优秀科研人员,凝练学术方向,形成学术梯队,开展科学研究,提高学术水平;另一方面通过校级科研平台建设,培育高层次科研平台。

第三条 鼓励校内跨学科、跨部门组建科研机构,鼓励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以及校外其他科研机构横向联合,在我校成立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设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托院(部)成立的非实体校级科研机构。

第五条 校级科研机构成立的条件:

1.符合学校科研发展规划的整体要求,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合理设置,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发展目标和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建设规划。

2.有学术造诣较深、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且年富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或学术骨干;有实力较强、梯队合理的学术队伍。

3.有持续的科研项目和经费支持,有必要的硬件设施,包括固定的工作场所、日常运行和科研活动必须的办公设备及其保障科学研究所必须的设施等。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任期与任免程序;科研机构研究人员职责、聘期与管理;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科研档案管理等系统的管理文件。

5.已有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的院(部),不能在同一研究领域申报校级科研机构。

第六条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院(部),应向科研处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处按相关程序组织专家评审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设置的科研机构由学校下发文件,予以成立,刻制公章。经学校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对外通称为“吉林财经大学***研究所(中心)”。

科研机构的体制

第七条 学校对科研机构的运行实行指导性管理,通过基金课题、学术交流资助、学科建设投入和社会资助等渠道支持科研机构的建设及运行。

第八条 校级科研机构负责人由院长(主任)或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人员担任,机构人员一般为兼职。科研机构可采取固定形式和流动形式组成分支机构,确定若干研究方向,以科研项目为载体,广泛吸纳校内外研究人员参与,开展科学研究。

第九条 若变更机构负责人,撤销、合并或分立科研机构,必须先向科研处提交申请报告,由科研处报分管校长审核批准。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条 科研处是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代表学校进行管理。

科研机构应于每年的第四季度向科研处提交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本年度工作总结和重大科研进展的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将有计划地遴选、扶持一批重点科研机构,多方面予以政策倾斜,且优先支持申报上一级科研平台。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科研机构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争取项目,拓宽科研经费来源渠道。所有科研经费均应纳入到学校财务账户,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机构在开展各项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及机构声誉。

考核

第十四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全校科研机构的考核工作,并代表学校公布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情况、学术方向稳定情况、科研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情况、学术交流情况等。

第十六条 对科研机构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七条 对考核合格的科研机构给予经费支持;对考核优秀的科研机构,除经费支持外,在申报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时,优先予以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则要求其进行为期一年整改;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将予以撤销。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财经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吉林财经大学科研处所有。



吉林财经大学

                                  2017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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