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管理相关要求
(2023年12月25日)
1、明确结项途径和材料。项目总结报告、阶段性成果、最终成果及其简介(简介开头写明负责人、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课题组成员)、重复率检测报告、经费决算表等。以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撰写的成果,还应当附汉字版成果摘要。以上材料在国家社科基金科研创新服务管理平台上提交。
2、进一步提高结项工作效率。责任单位应在收到结项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省级社科管理部门。
3、明确复议的申请条件及程序。项目负责人如对全国办不予结项的审批结果有异议,且该项目确实存在鉴定意见分歧较大或鉴定程序有失公允等情形的,可向全国办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的时限为审批结果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过期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须经责任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以书面方式提出。省级社科管理部门审核并同意复议申请后,报送全国办。全国办审核认为符合复议条件的,可组织专家重新鉴定。同一项目只能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结果将作为该项目的最终审批意见。
4、分类确定申请免于鉴定的条件。资助经费超过50万元(含)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如有2项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资助经费低于50万元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如有1项与项目研究密切相关的成果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免于鉴定,由全国办予以审批:
(1)成果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含)以上或其他省部级科研成果一等奖的;
(2)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肯定性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的;
(3)成果被《国家高端智库报告》或国家社科基金《成果要报》采用的。
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内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涉密(应当标注密级),且质量和水平已得到相关部门认可的,可在结项时申请免于鉴定。全国办对此类项目成果采取内部鉴定方式进行质量把关。
有涉密或敏感内容,线下申请结项,填写纸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后期资助项目原则上不适用上述条件申请免于鉴定。
5、改进成果评价指标体系。结项成果使用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创新、质量和贡献标准。在评价指标体系中增加任务完成度指标,考察项目是否按立项计划完成,并将阶段性成果特别是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代表性中期成果纳入鉴定范围。论文形式的阶段性成果,只限正式发表(或收到用稿通知)并标注国家社科基金资助(不得同时标注其他基金项目资助字样)的论文。
6、要求结项成果出版物按规定程序报送。经全国办审核允许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名义出版的最终成果,出版时应当标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字样(不得同时标注其他基金项目资助字样)。项目负责人应于成果出版后3个月内在管理平台登记出版信息,并向责任单位提供3套样书。责任单位按规定程序定期将出版物寄送至中国国家版本馆典藏。
7、建立健全科研信用档案。全国办、省级社科管理部门和责任单位共同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各级科研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进行严肃认真的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全国办对查实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记入科研信用档案和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通报责任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
自2024年1月1日开始,除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中华学术外译项目以及部分研究专项另行制定结项办法外,国家社科基金其他类别项目结项管理都按本要求执行。凡在2024年1月1日以后提交结项申请的(包括第二次申请鉴定结项的项目)均适用于新的结项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