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切实有效地培育科研攻关团队及青年教师承担重要科研任务的能力,加快推进学校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博士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
第二章申报条件与选题范围
第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我校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学风端正;能够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并且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四条 校级各类项目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一)重点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近三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但未获批立项的教学科研人员。重点项目提倡并优先支持团队攻关,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少于3人。
(二)博士基金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已获得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已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的博士不能申请。
(三)青年基金项目的申请者以及项目组成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35周岁(含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五条 申报选题范围
(一)鼓励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重大课题的研究,也支持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性研究。
(二)支持对学校学科建设和学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选题研究。
(三)鼓励相关学科组成学术团队进行学校发展事业急需的新兴学科、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合作研究。
(四)申请者的项目选题应与其所从事的学科专业方向一致。
第三章申报程序与评审组织
第六条 在坚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的原则下,项目申报每年进行一次。一般情况下,学校不确定选题范围,由申请者自行拟题申报。申请项目的负责人应当认真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申请书》,经部门组织学术专家初审,所在部门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统一报送科研处。
第七条 重点项目和博士基金项目,进行部门初审后,由科研处组织校外专家进行匿名评审,再经校内专家组进行实名评审,然后根据校内外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或根据需要,提交由校学术委员组成的学科专业评委会,行使相关评审职权,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青年基金项目由科研处组织校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组进行评审优选,并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每年只能申请一个校级科研项目。正在承担其他校级科研项目尚未完成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校级科研项目。
第九条 一般情况下,校级科研项目的研究期限为两年。
第十条 校级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由科研处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达项目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持项目通知书到科研处办理正式立项手续。
第四章中期管理
第十一条 批准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为项目研究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科研项目保质按期完成。
第十二条 校级科研项目立项后一般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和研究方向。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变更的,应当向科研处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待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项目应当接受科研处对项目的检查、监督。项目研究中期,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科研处报告项目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立项后负责人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开题论证会。论证会必须邀请不少于两名校外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面向全校教师开放,科研处派人参会。
第十五条 博士基金与青年基金项目承担者在项目研究期间要围绕项目研究内容举行一次学术交流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可采取学术报告、学术研讨、学术论坛、学术沙龙等多种形式进行,面向全校或所在部门教师及学生。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周将学术交流活动形式、内容报科研处,科研处视情况派专人参会。
第五章资助额度与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重点项目每项资助经费2万元;博士基金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青年基金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
第十七条 项目资助经费由科研处启动,财务处负责监督,审计处负责审计。资助经费实行一次性核定拨付。
第十八条 凡受资助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直接下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吉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把资助经费用于与本研究项目无直接关系的开支。
第六章项目的结项与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项目结项鉴定前,必须有一定的公开发表的相关成果(论文、著作均须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和总结报告。论文和著作应注明“吉林财经大学**基金项目”字样和批准文号。
重点项目结项,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有2篇在E类及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其中1篇为D类及以上期刊;
(2)有1部在A类或B类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著作。
博士基金项目结项,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有2篇在E类及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或1篇在D类及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
(2)有1部公开出版的著作。
青年基金项目结项,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有1篇在E类及以上期刊发表的论文;
(2)有1部公开出版的著作。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按时提交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当对成果作出自我评价,其内容包括:是否按照《吉林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合同书》的规定完成了任务、有何特色、有何新观点、新突破以及存在的问题。总结报告不得少于2000字。
第二十一条 拟结项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吉林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结项审批表》,并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项材料,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议鉴定。对鉴定验收合格者,发给《吉林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结项证书》,对其中优秀科研成果科研处将向有关单位推荐采用或出版,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鉴定验收未获通过者,要求项目负责人在一年以内进行修改完善。再次鉴定验收如仍未获得通过者,应予以撤项并收回剩余经费,并取消项目负责人再次申报校级科研项目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吉林财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