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鼓励与表彰为学校科研与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激励多出高质量科研成果,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进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提升学校科研创新能力和学科建设水平,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和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决定对原《吉林财经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吉林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吉林财经大学著作类成果认定办法》及《吉林财经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教师以吉林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或出版专著、译著、获得优秀科研成果奖、成果获得批示及被采纳,均为本办法的奖励对象。吉林财经大学科研成果奖励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研成果奖励基金支出。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鼓励各学院、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配套奖励。
第三条科研成果奖励范围
1、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项:各级各类纵向、横向项目。
2、发表学术论文:在《吉林财经大学科研奖励期刊目录》所列报刊发表的学术论文。
3、出版学术著作(译著):在《吉林财经大学科研奖励出版社目录》所列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
4、社会服务科研成果(获得批示及被采纳的咨询报告等)。
5、获得科研成果奖项。
6、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
第四条科研项目立项和结项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科技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给予项目负责人立项奖励,奖励金额为立项经费的25%(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上述项目结项鉴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上者给予结项奖励: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科技部重大项目和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给予结项奖励8万元,其他项目给予结项奖励5万元。
2、获得国家科技部软科学项目和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基地项目、规划基金项目、博士点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给予项目负责人立项奖励,奖励金额为立项经费的25%(最高不超过5万元);项目结项鉴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上者给予结项奖励2万元。
3、获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按教育部规定给予项目负责人经费资助并按到账经费的25%给予立项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项目结项鉴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上者给予结项奖励2万元。
4、获得国家部委(办、局)各类专项给予项目负责人科研立项奖励:奖励金额为立项经费的25%(最高不超过3万元);项目结项鉴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上者,每项给予结项奖励1万元。
5、获得国家部委(办、局)无经费项目,立项单位如有明文规定需要经费匹配的按规定给予经费资助;无明文规定的无经费项目,按该类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的50%给予经费资助;项目结项鉴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上者,每项给予结项奖励0.5万元;此类项目均不给予立项奖励。
6、获得省级科研项目(吉林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吉林省科技厅项目、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按立项经费的25%给予立项奖励;项目结项鉴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上者,每项给予结项奖励0.5万元。
7、获得吉林省教育厅项目和长春市科技局项目,项目结项鉴定为合格及合格以上者,每项给予结项奖励0.5万元。
8、各级各类项目如果超期结项,不再给予结项奖励;如果被立项单位清理,将追回学校给予的全部款项。项目超期的认定,以立项单位结论为准。
9、各类财政性资金的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金额的10%给予项目负责人立项奖励;项目结项奖励(以结项证书或者正式结项文件证明为准)按到账经费金额的10%给予结项奖励,一个项目立项和结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企业委托的横向科研项目按到账经费金额的20%给予项目负责人立项奖励;项目结项奖励(以结项证书或者正式结项文件为准)按到账经费金额的20%给予结项奖励,一个项目立项和结项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
为鼓励我校教师发表与学校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的高水平有影响力的科研论文,特对论文奖励标准作如下规定,并将原《吉林财经大学期刊目录》更名为《吉林财经大学科研奖励期刊目录》。
1、中文期刊分为A、B、C、D、E五类,分别对应原期刊目录的第一类权威期刊、第二类权威期刊、第三类权威期刊、重点期刊和核心期刊(详见附件1)。在A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在B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在C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6万元;在D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在E类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万元。
2、学校给予奖励的外文期刊包括国际检索来源期刊、国外一级学会主办期刊、国外各大学学报。国际检索来源期刊含《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科学引文索引》(SCI)和《工程索引》(EI)来源期刊)。奖励范围为以外文在以上收录期刊发表且被该检索正式收录的学术文章。论文收录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统计分析中心提供的检索报告为依据。在SSCI(人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外文期刊(JCR分区1、2区)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在SSCI检索收录的外文期刊(JCR分区3、4区)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在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检索收录的外文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SCI(科学引文索引)JCR分区1区外文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万元;在SCI检索JCR分区2区外文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3万元;在SCI检索JCR分区3区外文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2万元;在SCI检索JCR分区4区外文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在EI检索收录外文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在开源期刊(OA期刊)发表外文学术论文没有被SCI检索JCR分区收录的按E类期刊给予奖励。各种国际会议检索论文一律按E类期刊给予奖励。各类检索收录论文奖励以学校科研处统一到科技查新机构开具的检索报告为准。在国外一级学会主办期刊所发表学术论文按C类期刊给予奖励,在国外各大学学报所发表的学术论文按D类期刊给予奖励。
3、学术论文被转载的,按转载刊物级别增加奖励;但是如果一篇论文被多处转载,则按最高级别转载刊物标准给予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学术专著(译著)奖励标准
自费在《吉林财经大学科研奖励出版社目录》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2万元,在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由学校各类专项资金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在A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1万元,在B类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每部奖励0.6万元;译著每部一律奖励1万元(详见附件2)。申报者的专著或译著应与本人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关相近,且奖励只发放给第一著(译)者。
第七条社会服务类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者试点的咨询类科研成果,每项奖励10万元;被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推介并有国家领导人批示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5万元;获得省部级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者试点的咨询类科研成果,每项奖励3万元。
2、获得国家领导人批示但没有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试点的咨询类科研成果,每项奖励3万元;被国家社科规划办《成果要报》推介的科研成果,每项奖励2万元;获得省部级领导人批示但没有被有关部门采纳或试点的咨询类科研成果,每项奖励0.5万元。
上述采纳是指科研成果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被各级人大机构立法通过,或者政协机关通报给各级党委或政府且被党委或政府部门明确采用;(2)各级党委(组)或政府以正式红头文件下发。被采纳或试点的咨询类科研成果必须提交该级党委或政府正式红头文件的采用证明方可给予奖励。
第八条获奖科研成果奖励标准
1、国家级成果奖:以中央(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国家级科学技术三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国家“五个一工程奖”,一等奖每项给予奖励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三等奖20万元。
2、教育部成果奖:教育部颁发的中国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人文社会科学及科学技术)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3万元。
3、国家部、委、局成果奖:国家部、委、局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获奖证书应盖有关部委的国徽章)。
4、省级成果奖:省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奖励5万元,一等奖奖励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5、长春市政府颁发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
6、其他学术成果奖:以各学科专业研究领域著名学者命名的优秀科研成果奖(宋庆龄基金会奖、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奖、蒋学模经济学奖、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钱端升法学奖、金岳霖学术奖、胡绳青年学术奖、安子介国际贸易奖、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奖励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如果奖项不分等级的按一等奖标准奖励。
第九条知识产权奖励标准
以吉林财经大学为独立申请人,获得授权或登记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给予奖励。相同或相似内容的专利只奖励一次。具体奖励标准: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奖励0.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软件著作权专利每项奖励0.1万元。
第十条其他说明和要求
1、各学院、各部门组织本学院、部门教职工在每年规定时间内将上一年度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进行登记,各学院或部门统一打印申请表,并将申报表和成果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汇总后一并报科研处,科研处对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专家进行认定后,对拟奖励名单和金额上报校长办公会决定审批,将审批后的奖励情况公示。如有异议,在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科研处书面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公示期结束后,科研处按照财务处相关规定开具科研奖励支款凭单,财务处按规定发放,按有关规定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均由本人承担并由财务处统一代扣。对因申报者本人原因漏报或不按期申报的,一概不予补报。
2、所有科研成果奖励款授予第一完成人或论文(专著)第一作者并由其自主分配。原则上只认定我校教师为第一作者、并以吉林财经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获得的各类科研成果。我校教师作为通讯作者,与其指导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联名发表论文,视同第一作者给予科研奖励,并由我校教师负责分配奖金;我校教师作为第一作者,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成果,执行各类科研奖励标准的30%;我校教师为通讯作者,与外单位人员联名发表论文,按各类科研奖励标准的30%发放奖金。
3、上述申请科研奖励的成果必须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或重复申报的、一稿两投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追回奖金,并参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严肃处理。经过核实确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其科研奖励追回,并予全校通报。涉嫌违反《吉林财经大学关于加强学术道德规范的若干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4、本办法仅限于科研奖励发放,不属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或评价标准。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认定,以本办法规定的文件为准。本办法适用于2014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上述各类科研成果并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吉林财经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吉林财经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补充规定)、《吉林财经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管理办法》(吉财大发【2011】141号)和《吉林财经大学著作类成果认定办法》等文件同时废止并不再执行。
5、凡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立项的纵向在研科研项目负责人,在执行科研立项和结项奖励标准时,如本人自愿申请也可选择本办法,先期配套的科研经费由学校收回,按本办法奖励标准重新核定发放。
6、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国家政策调整或新出台文件规定时,将按国家或上级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和执行。未尽事宜或难以明确的科研成果奖励情况由校长办公会和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科研处。
附件:吉林财经大学科研奖励出版社目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