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研究中心总体状况述评
我国财经法律研究起步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中期,至今已走过了三十个年头。改革开放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财经法律的研究领域尤其是财税法的研究并不被重视,研究成果不被关注,研究队伍规模较小。彼时财税法学学科发展缓慢、步履维艰、困难重重,此种情况与那个阶段的经济社会状况和法治进程相关联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财经法律迎来了立法和实践的繁盛时期,财经法律的研究也迎来了历史机遇期。近三十年其发展成果集中体现在其理论创新、立法推动与教育转型三个方面。
(一)大力加强理论研究、夯实学科发展专业基础
基础理论研究关系到一个学科、一个学会乃至法治的生命力。我们一直强调“良法善治”,那么,自然需要科学的、先进的理论和学术思想来指引制度的变迁、指导规则的制定和完善。如果一个学科没有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基础理论体系,则其往往很难立足。而且,这些理论和学术思想应当是接地气的,即植根于中国的财经法律实践,能够解释和回应现实的法律现象,并致力于解决现存的法治问题。“理论改变社会,思想构筑未来”,凡是重大的改革,其背后都需要理论来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撑力量,财经改革概莫能外,财经法律基础理论的重要性可见一斑。总的来说,我国财经法学在理论创新和思想创新方面已经有了重要的突破,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财经法律理论大厦的雏形和架构已经凸显,给人耳目一新之感。在税法领域,“领域法学”“公共财产法”和“理财治国”这三大支柱理论、“财税法律一体化”理论,进一步深化了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税收之债理论等的研究和应用。未来要在现有财税法理论的基础上,强化对上述三大支柱理论的研究力度。“领域法学”回答了财税法等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学科定位问题。该理论的提出,回应了现代法学学科分类的棘手问题,通过反思传统部门法学理论及其研究方法在解决重要领域和新兴领域重大问题过程中的局限性,进而尝试重塑所有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的功能和定位,与部门法学同构而又互补。这是不是财税法学人对整个法学的贡献呢?“领域法学”理论,以及“领域法”的治理逻辑,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和认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这在一定程度上表征了官方对领域法学观念的认同,领域法学概念早在四中全会之前就已经提出。
“理财治国观”回答了财税法的目标宗旨问题。所谓“理财治国观”,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新理论新思想,即通过“理财”更好地实现“治国”目标的理念或者思维,它是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法治理财的集大成者;其理论内核是对国家治理语境下财税法宗旨的高度概括和提炼。从过程的角度讲,强调理财过程中的合理、合法、合宪;从目的的角度讲,强调理财目的是为民、为公、为国;从本质的角度讲,则是强调理财的法治性、现代性、公开性和公共性。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这种治国理论的提出将财税法提升至国家治理的高度,体现了国家治理模式的创新,为化解我国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提供了具有启示性的思路。
“公共财产法”则回答了财税法的属性特质问题。换言之,“公共财产法”理论对“财税法是什么”和“中国需要什么样的财税法”等重大问题做了回应,澄清人们对于财税法认识的误区。公共财产法的要旨是规范和治理公共财产,限制或者控制政府的公共财产权力,来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效保护。公共财产法作为现代财税法的基石范畴,解决了学科发展的理论瓶颈,并有助于消除传统的对抗关系和偏见,树立一种良性互动、协作共赢的财税法治文化。
在上述三个基本理论之外,财税法研究学者一直倡导税收法定、纳税人权利保护、税收之债、财政分权、财政控权、分配正义、财税程序正义等理论,这些理论与领域法学、理财治国观以及公共财产法这三个财税法最为基础的理论构成了整个现代财税法的理论体系。
(二)积极参与财经法律立法、推动法律体系科学发展
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是财经法学研究的现实意义所在。民主与法治既紧密相连,又各有侧重。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公权力由于先天的优位性,最易越位或者缺位,而给公权力套上缰绳的最好办法,就是运用好“钱袋子”法律来管权、管人、管事。其中,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财税体制旨在规范财政收支、监督财政权力,既是治国理政之基,又是推进我国民主政治、法治中国进程的重要突破口。
财税领域的民主和法治关系到每一个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和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只有“税醒”的法治才是“睡醒”法治,只有“纳税人的同意”得到贯彻的民主才是基本的民主。在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中,有两项权力尤为关键,一为税收立法同意权,另一为预决算审批权。如果这两项权力未能得到有效合理的配置,如果人大的权力和能力建设得不到彰显,要想推进中国的民主政治和法治进程,一定会障碍重重。在这方面,全体财税法学人脚踏实地,做了许多社会看得见、而且被中央决策层采纳的实实在在的事情。
经过财经法学人多年的呼吁,税收法定原则被写入了三中全会、五中全会、“十三五规划”等重要文件,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后也多次明确表示要将税制改革纳入法治轨道。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立法法》,对税收法定原则做了清晰、细化的规定。为使该法中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更加科学、完整,研究会成员通过各种渠道建言献策,最终促成《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在表决之前完成重大修改。
税收法定主义与罪刑法定主义是人类社会法治的“两大基石”。尽管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但是,若用历史的眼光看,不得不承认,“税收法定”概念在2015年以前基本上属于法学界的自言自语,而在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税收法定”才真正成为官方语言、老百姓语言,并且得到全社会的公认。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了《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并于9月份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相较于去年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草案》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落实,即该法中有关地方税授权立法的规定更加规范、明确和有度。在纵向授权层面,该法将部分税收要素的立法权授予地方人大,而不是地方政府,它改变了2010年的《车船税法》关于地方授权规定的立法模式;在横向授权层面,对国务院在税收减免方面的权力做出了很大的限制。《环境保护税法》是中央明确强调税收法定原则和《立法法》修改之后出台的第一部税收法律,它对我国未来的税种立法具有突出的标杆性、范本性作用,树立了基本的立法规矩,是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和法治建设的重要举措。为配合这个伟大的进程,财税法学界去年专门向高层递交了一份关于地方税授权立法的研究报告,这个报告最终得到决策层的认可,《环境保护税法(草案)》可以视为其成效之体现。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影响是巨大的,它直接触及税收深层次的归属,即税收来源于纳税人的财产,并且服务于全体纳税人。当前,我国多项税收立法正蹄疾步稳地向税收法定靠拢;以此为基点,未来更多的财政收支环节,例如规费、政府性基金、地方债等也有望规范化、法治化、民主化。
(三)重点强化税法教育、助力专业人才稳步成长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56号文提出,“将税法作为国家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把税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的税法宣传教育。开展经常性的税收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的税法意识。”并且提出,“要加强税务案件的专业化的审判。”,这表明决策层对推动税法教育的态度和决心。在这几年推动财税法教育发展的过程中,法学硕士点、博士点建设以及专业硕士的蓬勃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表征着税法教育所取得的巨大成就。这些年来我们一直在推动税法教育,而税法教育不仅包括高校教育,还包括纳税人教育。纳税人教育不仅仅是强调纳税人的权利教育,也包括纳税人的责任教育和守法教育。加强全民的财税法教育对整个社会来说极其重要,甚至具有政治和文化生态层面的意义。我国财税法教育和人才培养的严重滞后性与财税改革、财税法治建设的紧迫性之间形成了巨大反差。其结果是,高水平财税法专业人才极其匮乏,这无疑不利于财税法治的达致和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转型。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根源处着手,即强化和推进财税法教育,特别是财税法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是“将税法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所以,当前尤为紧迫和有效的举措是,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调整和完善法学本科课程体系,将“财税法”列入法学本科核心课程体系,强化和改革法学本科阶段的财税法教育。在课程内容上,应将财税法教育的内容拓宽到不仅包括“税”,还包括“财”,特别是嵌入“理财治国观”,以“公共财产法”理论为指导,因为不管是税法还是财政法,都应该强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如此才能体现财政收入的公共性及民主价值,消除传统观念中税收的对抗性,基于“财税收支一体化”、“财税法律一体化”的立场,实现国家、社会与纳税人的和谐共荣。中央提出了“四个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自信以及文化自信。加强财税法普及教育,有利于逐渐树立财税从公众中来、为公共所用的观念,形塑国家治理的新文化,增强财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矫正政府与纳税人之间财产关系的对抗性,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协商共赢的现代财税法治文化。通过此种科学的课程设置,强化财税法在法学教育中的地位与作用,保证学科的良性发展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稳步推进。
(四)研究中心的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的实施,我国的财经法治建设工作也步入了新常态,既面临大有作为的重大战略机遇期,也面临诸多矛盾相互叠加的严峻挑战。前不久,李克强总理对振兴东北经济提出的新要求,为经济法制建设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目标。吉林省的财经法治建设也同样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转折点上,传统发展模式难以持续,必须“以发展理念转变引领发展方式转变,以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发展质量和效益提升”。财经政策、法律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是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持续保障和动力。因此,吉林省要科学合理地安排财经法治建设的布局,充分调动政府和市场的积极性,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科学构建财经法治体系,突破吉林省地方经济法治建设中的核心共性问题。例如,吉林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型中的经济法治建设改革与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问题,财经法治体系建设创新问题,财经法治内容如何支持重点地区发展问题,如何解决依法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等等。目前,全国多个地方,特别是北京、上海、广东、四川、云南等地区的高校、研究部门已相继建立了财经法治建设研究中心或相关的研究机构,这些研究中心或研究机构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已经成为当地人才培养的高地、政策、法律咨询的中心和服务经济发展的阵地。
吉林财经大学是吉林省重点大学和省内唯一的重点财经类院校,也是吉林省政府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建设的大学,学校在财经、税收、金融和经济法治领域的研究一直在省内甚至在全国范围内处于较前的位置。近年来,吉林财经大学法学专业的专家学者密切关注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的热点问题,形成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既为解决吉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实际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又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等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吉林财经大学在地方财经法治和金融、税务领域的研究具有明显优势,目前,吉林财经大学在吉林省法学会的支持下,设立了“吉林省企业法治研究会”、“吉林省财税法学研究会”,并成为会长单位,说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在省级法学领域中的地位是被认可的。2012年,国家批准在吉林财经大学设立了法学卓越人才培养中心。我们可以依托三个研究机构——“财政金融与区域经济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吉林财经大学大企业税收研究所”“吉林农村金融研究中心”开展财经法律研究。此外,吉林财经大学还成立了吉林经济研究中心、经济模拟研究所两个研究中心,打造了吉林省区域经济研究的理论与实践平台;主办了《当代经济研究》、《税务与经济》两个高质量学术期刊,两大期刊均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这些将为“吉林财经法律研究中心”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撑和成果保障。
“吉林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中心”将以吉林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战略需求为导向,以吉林省经济法治研究为主攻方向,以吉林财经法治发展创新型、复合人才培养为重点任务,通过对吉林省经济发展中的财经法治、政策进行研究,创建财经法治与区域经济发展的知识框架,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财经法治领域高层次高质量创新型复合人才,形成地方经济发展战略政策、法律支撑体系。“吉林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中心”将定位于创建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财经政策、法治研究与学术交流平台,高层次、实用型人才培养中心,建言吉林、服务吉林的新型智库和决策咨询机构,力争建设成为在省内具有一流水平、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重点领域研究中心。
(五)研究中心的意义
1.强化为解决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涉法问题的服务能力
本中心将依据吉林省经济发展规划,深入研究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涉法实践问题,积极开展区域经济发展中的财经法治理论、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研究,大力提高解决现实重大问题的综合能力,加强建设国家级、省级财经法治人才“智库”和“思想库”,为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具有较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决策咨询服务。本中心将持续研究出一系列重要标志性科研成果,提出对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建设性、可行性的系列政策建议,为推动吉林省经济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整体跃升、实现科学发展做出重要贡献。
2.强化对财经法治研究领域重大问题、难题攻关科研能力
本中心将持续关注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财经法治理论和现实问题,瞄准学术前沿,把握改革前沿,凝练学术方向,重点培养中青年学术骨干教师,造就一批地方财经法治研究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特别是青年学术带头人,产出一批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科研成果,通过科研能力提升促进学科建设。另外将进一步加强财经法治研究领域的科研资料和专业学术网站建设,通过举办国际性、全国性、跨地域性学术会议,建设财经法治领域专业数据库等措施,为本研究中心持续研究和重点项目研究提供科研保障。
3.强化高层次、高质量创新型复合人才的培养能力
中心将实施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创新型复合人才的培养模式,以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为主导,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与重大科研项目,培养大批兼具创新能力和国际视野的财政金融复合型人才,以满足吉林省经济发展和延边开放省建设对创新型、国际型人才的高层次需求。同时,还将为法律部门、税务部门、金融部门、各大企业以及社会各界提供以知识更新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中心成为吉林省财经法治高端人才培养与培训中心。
4.强化“法、学、研”协同合作的创新能力
本中心将依托财经、法律两大学科优势,与政法部门、地方政府、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各界建立深度合作,建立“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相关部门为支撑、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基础”的“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协同创新的新机制体制。本研究中心将与吉林省个司法机关、吉林省社会科学院、吉林省财经办、吉林省金融办、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财经大学相关院所紧密合作的基础上,形成协同创新的有机整体,增强创新要素有效集成,整合各方力量,共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财经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
5.强化财经法治学科全面发展的推动能力
研究中心是学科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平台,它可以为学科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从事前沿性、基础性、应用性较强的研究及承担“高、大、精、深、新”的课题提供有效支撑。本研究中心将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财政、金融等学科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为学科上水平、上层次和学校的发展服务。
二、研究中心的优势条件
(一)基础条件完备
1.研究平台资源方面
(1)吉林省法学会企业法治研究会
吉林省法学会企业法治研究会成立于2015年4月11日,是由吉林省从事企业法治及相关工作者专家、学者、企业家和法律事务部门等共同建立的非营利性的法学学术团体。是全国第一家以为企业进行全方位法律服务的学术团队,该团队吸纳了吉林省最为知名的专家队伍,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开展企业法学研究和交流活动,紧密联系实际,推进企业法治发展,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撑和对策支持。本会会长有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张秋华教授担任。
(2)吉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
吉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作为吉林省法学会的直属分会,2014年5月在吉林财经大学成立。该研究会通过开展财税法学研究和财税法学交流等活动,立足于促进社会公平,优化资源,维护市场统一,提升企业竞争力,积极推动地方财税、金融制度创新,直面并探讨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税制改革、企业治理改革、金融制度改革等方面的法律问题。财税法学研究会为全面推进现代化财政制度与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构建和谐与高效的吉林省经济建设环境提供政策性参考。
(3)法学卓越人才培养中心
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为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改革,提高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加强法律学生的实践能力,适应变革时代下的法律职业化的内在要求,致力于“分类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等主要任务的实施,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组织实施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中心名单的通知》(教高厅函【2012】47号),吉林财经大学入选首批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中心。
吉林财经大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中心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务处、人事处、研究生院、法学院、吉林省法学会、吉林省社科院等单位部门领导为核心成员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中心指导委员会”,负责对中心的建设理念、实施方案与运行模式等重大问题进行跟踪宏观指导和协调推进工作。吉林财经大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中心成立以法学、金融、税务、会计、工商管理等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学科带头人,以及公检法司实务部门专家、企业金融机构专家组成的“理论型和实务型专家工作坊”,负责对应用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遴选、培养、实践与考核进行全程指导。
(4)大企业税收研究所
大企业税收研究所是2015年7月成立的一个开放性学术研究组织。旨在高效地整合校内外税收理论和税收实务研究资源,把握我国大企业管理改革的机遇,追踪理论前沿,促进校内外横向合作,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提升税务学院在财税领域的社会影响力,更好的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大企业税收研究所成立以来,遵循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要有新举措的理念,本着解放思想,打破常规,寻找机遇,发展自己的精神,在政治、经济、社会新常态下,按照既定的方针和目标,积极开展研究工作。积极把握地方大企业管理改革的机遇,结合社会的需要,力求产学研的高度结合,让研究所的成果最大限度服务税务系统、服务大企业、服务中介机构。加强吉林省大企业税收及其发展环境研究,为振兴东北老工业中心,促进吉林省地方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5)吉林农村金融研究中心
按照吉林财经大学与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战略合作协议(2012),由双方共同发起,依据共同投入、成果共享的原则,以实现双方合作共赢为目标,建立研究平台和专业培训机构。中心将以农村金融各领域研究为基础,以科研成果、政策建议、咨询服务、教育培训为方式,实现为政府农村金融政策服务,为涉农金融机构发展服务,为农村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宗旨。2013年7月,中心正式挂牌成立。经过一年多的筹备与建设,中心的各项工作稳步开展,研究成果逐渐产出,学术水平稳步提升,社会影响力初步显现。该研究中心以农村金融各领域研究为基础,以学术成果、政策建议、咨询服务、教育培训为方式,实现为政府农村金融政策服务,为涉农金融机构发展服务,以解决“三农”金融制度、政策、资金等问题为突破口,为建立充满活力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推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人力资源方面
研究团队现由53人构成,年龄结构、职称结构和学缘结构均较为合理。团队拥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吉林省高级专家、吉林省社科学科专家、吉林省新世纪人才、吉林省第一批十大法学家、吉林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吉林省拔尖创新人才和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团队成员长期从事吉林省财政金融及法律问题研究,相关创新中心和研究中心在地方财政金融领域或法治领域的研究已经在全省具有重要影响,可以为中心建设提供交叉学科研究的有力支持。
3.财力资源方面
学校对法学院十分重视,鼓励教师申请相关项目,进行系统的科研活动。近五年,我院申获的相关项目资金累计200多万元。上述经费为科学研究提供了比较充足的财力保证。
4.物力资源方面
目前可以用于研究中心运转的各种硬件条件已经齐备,包括办公场所、计算机、服务器、调研系统、电子白板、投影机等。同时,学校的数据库网络,图书馆的文献资源也为中心建设提供了基本保障。另外,学校和法学院还积极购买各类软件,为科学研究创造了坚实基础。
(二)科研基础雄厚
2012-2016年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的科研成果有了很大的发展。近5年来,发表学术论文144篇,其中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期刊转载;获得国家级及省部级科研项目30余项;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种奖励多项。
三、研究中心的队伍情况
(一)负责人情况
张秋华,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吉林财经大学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导师组组长,法学博士,吉林财经大学教学名师。省级法学一级学科带头人;吉林省级优秀课《经济法概论》带头人;吉林省精品课《经济法原理》带头人。吉林财经大学法学新兴学科建设执行科学家。社会任职、兼职:2014.02-2016.03因入选中央政法委“双千计划”挂职长春市公安局,任支队长助理;德国维尔兹堡大学访问学者;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温州大学亚太社会治理与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吉林省人大第十二届立法咨询员、吉林省白山市政府、靖宇县政府法律专家顾问团成员;吉林省法制建设中心专家成员、长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吉林省教育厅第四届学科评审专家;吉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法学会企业法治研究会会长。吉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东北亚法制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破产法研究会副会长,吉林省法学会平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秋华教授任中心主任。
(二)研究团队总体情况
1.团队人员
本研究中心共有53人,其中校内科研人员39人、校外专家14人,已经形成一支研究理念先进、梯队结构合理、学历层次较高、科研成果丰硕的科研力量。
2.年龄结构
从年龄结构来看,团队成员以中青年为主。其中,50岁以下的研究人员32人,占团队成员总数的60%。研究团队年富力强,精力充沛,富有创造力。
3. 职称结构
从职称结构来看,团队成员中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26人,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研究人员14人,高级职称者占比高达80%。这些人员具有深厚的研究基底和丰富的研究经验,将带领团队不断攻克科研难题。
4. 学历结构
人员都具有研究生学历。研究团队的学历层次较高,研究能力较强。从学历结构来看,团队成员中具有博士学位的研究人员26人,占团队成员总数的比例高达50%,具有硕士学位的18人,超过86%的研究
(三)研究团队骨干成员情况
1、刘国庆,男,1957年9月生,1980年至1984年在吉林财贸学院学习,1984年留校任教,曾任长春税务学院法学系副书记,书记职务,1999年任副教授,2005年任教授。1997年获吉林省优秀教师称号。近几年,出版教材多部,发表学术论文10多篇。
2、张洪飞,男,1961年9月生,教授,硕士生导师,吉林财经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民商法专业导师组组长。近几年在《当代经济研究》、《河南社会科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主持省级科研项目多项。2008年7月至今被政协长春市委员会聘为“三百工程”信息服务平台参建专家;2010年7月被长春市彩票协会聘为“行业规范监督员”;2013年4月被聘为吉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员;2013年4月被长春市政法委聘为长春市法纪监督员;2002年3月至今任中国民主建国会吉林省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员;2007年3月至2012年3月任中国民主建国会长春市委员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
3、金明,女,1966年生,汉族,吉林长春人。法学硕士,教授,硕士生导师。1986-1990年吉林师范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95-1998年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1999年起在长春税务学院任教,2005年任副教授,并任民商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公司法省级优秀课程带头人。2016年任教授。近几年在《当代法学》、《社会科学战线》、《当代经济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30多篇,主持教育部项目1项,省级项目多项。
4、仇晓光,男,1981年生,法学博士,副教授,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吉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主任,曾挂职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处长。兼任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中国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理事,长春市政协委员,民主建国会吉林财经大学委员会主任。2006—2007年间,分别获美国马歇尔法学院法学硕士学位和吉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学位,2010年在吉林大学法学院获经济法博士学位,2013—201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13—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和国家检察官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商法、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律制度。自2010年起,陆续在《当代法学》、《社会科学战线》、《社会科学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50篇。主持完成教育部青年基金、国家民委等部省级项目10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基金项目多项。
5、周毅,男,1972年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县人。法学博士,副教授,硕士生导师。1994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毕业于吉林大学 法学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1994年起在长春税务学院任教,1998年任讲师,2006年任副教授,2006年任硕士生导师。近几年发表学术论文7篇,出版学术专著1部,参编著作2部,出版教材1部。
6、于晓光,男,1956年1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吉林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兼任吉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吉林省人大立法咨询委员、吉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主要研究方向应用法学。出版《中国古人廉政通览》等著作30余部。发表论文80余篇。承担“提高未成年人法制观念问题研究”等省规划课题10余项。曾获“吉林省第十批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荣誉称号。
7、禹治洪,男,1960年4月出生,汉族,无党派人士,法学硕士,吉林省司法厅副厅长,兼任吉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行政法学。长期从事司法实践工作,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
8、冯彦君,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吉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出版《劳动法》、《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法保障》、《市场管理法学》等学术专著多部。在《当代法学》、《经济法学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承担“当代中国劳动权法律保障问题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关注”、“社会转型期中国劳动法理论与制度创新发展”等多项国家级重点课题。获得奖项及荣誉:曾获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第三届“东北法治论坛”二等奖等荣誉。
9、徐岱,女,1967年10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国际刑法学协会暨中国分会理事。主要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刑法史、比较刑法学。出版《刑法解释学基础理论建构》、《中国刑法近代化论纲》学术专著2部。在《当代法学》、《法学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主持承担“死刑的严格控制与限制适用”、“有组织犯罪对策理论与实践研究——打黑除恶过程中辩护律师的法律伦理问题研究”等多项国家级和省部级课题。曾获中国法学会优秀成果奖论文类三等奖、第六届、第八届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中国法学会“马克昌杯”全国优秀刑法论文一等奖。
10、傅穹,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吉林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方向证券、财税法学。出版《重思公司资本制原理》、《物权法专题初论》学术专著2部。在《法商研究》、《政法论坛》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多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权威性刊物转载。代表性论文有《高管薪酬的法律迷思》、《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迷思与规制路径》等。曾获首届“吉林省教育厅新世纪人文社科优秀人才”、第七届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八届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长春市政府特殊津贴等荣誉。
11、杨春梅,教授,经济学博士。现任吉林财经大学副校长,兼任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财政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副会长、长春市财政学会副会长等职,是吉林省第十三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通讯评议专家。其学术成果曾获得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第六次国际税收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吉林省第十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吉林省教学成果一等奖。
12、张巍,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现任税务学院副院长,兼任中国税收教育学会理事,吉林省税务学会理事等职。近五年来,完成4项省级课题,在《税务研究》等期刊发表多篇论文,出版一部学术专著,2012年获省教育厅高校社科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
13、张松,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税收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税务学会税收学术研究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近五年来,完成5项省部级项目,在《税务研究》等期刊发表7篇论文,其中1篇论文荣获吉林省第九届社科优秀成果奖。
14、王金霞,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国家税务总局专家、中国税收筹划理事会常务理事、财政部会计评价中心专家、中国税收教育研究理事、教育部新世纪人才、吉林省新世纪人才、吉林省社科学科专家。近五年来,完成省部级课题11项,各类课题10余项,在《税务研究》、《瞭望》等期刊发表论文11篇,三项成果分别荣获邓子基财经学术论文奖、吉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研究报告类三等奖和韩国国际经商教育学会国际贡献奖。
15、王向东,教授,硕士生导师,大企业税收研究所所长。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吉林省中小企业法治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省财税法学会理事、吉林省国际税收研究会理事、吉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理事。近五年来,完成省级课题3项,在《当代经济研究》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四、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划
(一)总体建设目标
吉林财经大学财经法律研究中心,将以“打造科研高地、服务地方经济”为基本出发点,充分发挥吉林财经大学相关学科优势与省部共建优势,集聚和培养一批拔尖创新人才,取得一批重大标志性成果,力争成为吉林财经大学乃至全省、全国的财经法律研究机构和人才培养中心,提升吉林财经大学法学学术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具体如下:
一是服务吉林经济发展,建成吉林省的高端财经法律智库。研究中心将结合吉林省省情,开展吉林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法律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为有关部门的战略决策提供具有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咨询建议。
二是培育高水平科研成果,为建成吉林省财经法律研究中心而努力。本研究中心集中了校内外优势资源,吸纳了在吉林省和全国都有知名度的学者,有的是吉林大学著名的博士生导师。研究中心将创新科研管理体制,促进科学研究。通过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学术报告会和学术研讨会、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和决策咨询,提高学术研究的整体水平,争取多出一流成果,提升学术影响力。
三是创新财经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建成高质量人才培养中心。本研究中心将依托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金融学院、会计学院等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单位,构建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与吉林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平台,“政、产、学、研”紧密结合,培养高质量高层次创新型财经法律人才。
(二)重点任务
1.进一步加强校外实习中心建设
今后五年,本研究中心还将和实务部门建立10个左右的实习中心,和实务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横向项目,开展定向研究。
2.重点进行财经法律智库建设
本研究中心将依托与吉林省各个实践部门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实践部门的数据、资料等资源,以问题为导向进行政策、法律、法规的诠释和对策研究。研究成果力图成为实践部门决策的参考意见,能够充分发挥研究中心智库作用。
3.努力建设高水平的科研团队
本研究中心将利用吉林财经大学刚刚出台的有关引进人才规定,积极地引进和培养科研队伍,本研究中心吸纳了本校有一定知名度的教授和学者,在吉林财经大学打破学科、院系、机构间的界限,实施开放与合作,目的就是使优质科研资源能有效配置,各种创新要素能有机集合,创造联合攻关的科研氛围。
4.培养地方财经法律专业人才
一方面,本研究中心将建立高校与人才需求部门协同“共建专业、共育人才”模式。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促进我校“政、产、学、研”联动人才培养模式的初步实现,实现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提升。另一方面,本研究中心将结合法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尤其是国家卓越人才培养方案,重点培养具有财经法律特色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跨学科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人才,为吉林省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三)主要研究方向
税法、金融法、商法、物权法等是本研究中心拟进行的重点研究领域,尤其将重点放在税法和金融法的研究上,充分发挥我校历史上形成的优势学科资源,精准、精致研究,当下重点在是推动吉林省经济转型升级、稳定发展的方面的法律保障研究。
(四)近期计划研究选题
1、新型政商关系的法律调整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为新型政商关系确定了明确的基调,即准确把握政商关系中的“亲”和“清”二字。“清”自然是要求政府在与企业交往过程中,要始终坚守廉政底线,与企业交往时保持清正廉洁的状态。至于“亲”则是要求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接触交往,特别是在民营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多关注、多谈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这就需要政府官员掏真心、用真力、谋真招,持之以恒地推动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深入企业调研,致力排忧解难,让企业充分享有市场经营的自主权和获得感。习总书记对于新型政商关系内涵的准确界定是中央关于政商关系的顶层设计,为政商关系的构建提供了清晰的全景图和明确的指向性。但是,中央的要求作为一个宏大的、全局性的顶层在被提出后,需要具体制度的配套支持才能够使这一顶层要求顺利落地,得到有效的实施。在法治思维的框架下,如何将中央关于新型政商关系的宏大想法通过法律的技术路径提供微观层面的可操作性基础应该成为法律人思考的问题。
我们认为微观层面政府和企业要“亲”“清”。面对经济新常态和高压反腐,“亲”是政商良性互动、共同攻坚克难的重要保证,提升了企业家的信心;“清”对于官员和企业家来说都是一种保护,企业家可以从“跑关系”“泡圈子”中解脱出来,专心做事。这样政府即守住底线,又精准发力。
中观层面以法律、法规界清的行为边界为限。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官、商各自遵守行为准则,不逾越行为边界,不触碰法律底线,按规履责。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最重要的是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完善市场机制,将政府活动法治化,将经济活动规范化,让做官成为一种法治化职业,让企业发展遵循法律政策而不是看官员“嘴脸”行事。只有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完善法治机制,才能彻底理顺政商关系,才能还市场经济活动自由的空间和企业干事创新的活力,官员也才能真正做到步子坚定“不湿鞋”。
宏观层面要理清政府和市场之间的关系。从总的方面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所具备的改革创新能力为私营企业即“商”的发展壮大提供了机会,而其所具备的强大动员和管控能力也有助于调控私营企业的发展方向、凝聚经济发展力量,从而推动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诸如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官商结盟等也由于传统观念的浸染、政府定位与职能的渐进式转变、市场发育的相对缓慢和法律制度的不完善而逐渐出现并日益严重。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问题。”
2、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PPP)法律问题研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规定,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资与运营,我国的PPP事业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14年以来,国家部委和各级政府不遗余力地从多方面推动PPP事业的发展,包括密集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创新项目融资方式和加强PPP示范项目推广,PPP事业的迅速发展正是这宏大篇章的一个缩影。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重大创新,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
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是国家确定的重大经济改革任务,对于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升国家治理能力,构建和谐文明的现代化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升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政府资本与社会资本(PPP)法律问题研究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Partnership,PPP)模式是指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通常模式是由社会资本承担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基础设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过“使用着付费”及必要的“政府付费”获得合理回报;政府部门负责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以保证公共利益最大化。
(五)队伍建设
1.整合学校内部人力资源
2.引进高水平科研人员
3.选派研究人员进修学习
4. 着力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六)人才建设
1.建立协同培育人才新模式
2.构建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3.加强科研、教学与人才培养的紧密联系
(七)学科建设
1.重点学科建设
按照学校确立的新兴学科建设的要求,大力开展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围绕商法、区域经济法、经济刑法、国际经济法的各个学科方向的建设目标进行学科建设,并将中心的研究工作和新兴学科建设结合起来共同进行。争取建成地方法学特色专业,使财经大学的学生不仅精通法律而且有税收学、金融学、会计学的素养。
2.教师队伍建设
发挥本研究中心的团队优势,组建一流的教师队伍,选聘教学水平高、科研能力强的教师为本科生和硕士生授课。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修或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知识水平和实践能力。
3.教学科研条件建设
加强模拟法庭实验中心建设,充分利用这一条件开展实践教学;安排专项资金,增购一批中、英文图书资料和电子阅读设备,订购中国知网期刊全文数据库等中文电子资源和各类外文期刊数据库;充实资料室。加强图书资料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借阅制度,提高图书资料的使用率,使现有资料能够发挥作用。
4.学术交流和对外开放
鼓励和组织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掌握最新动态、研究重点和趋势